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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八○二號

原告
漢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勤政
被告
孚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被告公司之地址訴訟文書,惟無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彭洪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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