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聲字第十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竹簡聲字第十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省合作金庫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相對人
- 佳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財
- 相對人
- 茂勝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財
- 相對人
- 萬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銘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伍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竹簡字第八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李珮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八千八百三十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五百二十四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 │ │ ├──────────┼───────────┼────────────┤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六百五十元 │ │ ├──────────┼───────────┴────────────┤ │合 計 │二萬零五十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