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七號
- 上訴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思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久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鄧振球~B法官 彭淑苑~B法官 李珮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五十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鄧振球~B法官 彭淑苑~B法官 李珮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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