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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聯茂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在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事件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按,並據本院以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新院昭民勤八十八簡上六二字第一七九七三號函查覆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原裁定撤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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