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