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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送達代收人 王志陽律師 被   告 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麗能律師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其中壹佰貳拾萬元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 日起,及其中貳拾萬元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金額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之同時,將坐落新竹市○○段六二九地號土地面積二七四八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一○○○○分之一○○,及其上一○一八、一○七九、一○八○號 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六四○巷五八四號二樓之房屋,及地下一層編號第五一 號車位規格為長六公尺、寬二點五公尺,高二點五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 面積共二六點四四平方公尺交付原告。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其中壹佰貳拾萬元自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九日起,及其中貳拾萬元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上開金 額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滯納金。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反訴原告以新台幣肆拾柒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 訴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____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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