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嘉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燿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嘉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原告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收受該裁定,然其僅補正被告嘉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對於被告嘉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迄未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其對被告嘉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