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將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 複代理 人 黃淑美 被 告 展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街九三號四樓之六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四號 張玉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