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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
將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進塗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美
被告
展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街九三號四樓之六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張玉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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