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苣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物。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苣邦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虎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日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之物,且業經交由被告使用。然被告卻未依約交付租金,後經原告促其履約,均不獲置理。嗣經原告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租約。是兩造租約既經終止,被告已無占有系爭標的物之合法權限,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又原告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與中租迪和有限公司合併,中瑞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其權利義務均由存續之中租迪和有限公司概括承受,附此敘明。

(三)證據:提出租賃合約書、交貨驗收證明書、存證信函、估價單、經濟部函、公司執照及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租賃合約書、交貨驗收證明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是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