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八六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訴字第八六三號
- 原告
- 愛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智
- 被告
- 博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鑫進
- 訴訟代理人
- 周俊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兩造就系爭工程款爭議,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件二造既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