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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八六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訴字第八六三號

原告
愛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智
被告
博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鑫進
訴訟代理人
周俊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兩造就系爭工程款爭議,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件二造既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珮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葉玉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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