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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撤銷詐害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勝立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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