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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告
永泰罐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被告
午○○
被告
寅○○
訴訟代理人
壬○○
被告
丁○○○
被告
丑○○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甲○○
被告
子○○
被告
卯○○
訴訟代理人
巳○○
被告
癸○
被告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追加辰○○為被告之理由狀,並更正訴之聲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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