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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抗告人
友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
上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8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返還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各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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