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一二號
- 原告
- 陽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