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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一二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
陽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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