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 原告
- 喬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 被告
- 國立清華大學 設新竹市○○路○段一0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魏順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佰伍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魏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