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 反訴原告
- 東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即秦永權之訴訟承受人)、丁○○(即秦永權之訴訟
承受人)、甲○○(即秦永權之訴訟承受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元,折合銀
元肆拾捌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捌拾肆銀元,折合新臺幣
壹萬肆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