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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告
乙○○○○○○○ ○○○○○○○○○○○○○ Underwriters Ltd(香港商美亞保險有限公司)
原告
Ko
法定代理人
Michale R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被告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被告
德商麥士特有限公司(Meissner+Wurst GmbH+Co.)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複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被告
癸○○○○○○○○
被告
ox
被告
ny
法定代理人
丁○○○ ○○○○
法定代理人
ox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韋傑律師
被告
己○○○○○○○○
被告
lif
法定代理人
寅○○○○ ○○○
法定代理人
lif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被告
天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四號一
法定代理人
壬○○
法定代理人
四號一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煜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被告
奧地利商Agru
被告
540
法定代理人
甲○○○○ ○○○
法定代理人
540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寅○○○○ ○○○為被告己○○○○○○○○ ○○○○○○○○○ AsiaPacific, Ltd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 ○○○○○○○○○ Asia Pacific, Ltd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丙○○○○ ○○○○,並於民國96年9月變更為寅○○○○○○○,有美國加州州政府公司登記資料在該被告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陳報狀可參,惟兩造在原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於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被告己○○○○○○○○ ○○○○○○○○○ Asia Pacific, Ltd雖因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之規定,本院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惟本院於96年12 月31日判決後,該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即歸於消滅,訴訟程序仍當然停止 (參照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149號判例),是以就被告己○○○○○○○○○○○○○○○○○ Asia Pacific, Ltd法定代理人變更,原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於新法定代理人寅○○○○ ○○○承受訴訟前,該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兩造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本件應由寅○○○○ ○○○為被告己○○○○○○○○ ○○○○○○○○○ AsiaPacific, Ltd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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