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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八號

原告
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被告
惟識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段三二二號八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方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仟陸佰零陸萬玖仟玖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仟捌佰貳拾萬零玖仟捌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零柒佰元,折合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零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B法官 魏瑞紅~B法官 雷雅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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