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十八號
- 原告
- 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住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區○路十一號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吟律師 住同右
- 被告
- 惟識科技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段三二二號八樓之二
- 法定代理人
- 方玉
- 送達代收人
- 田振慶律師
台北市○○○路○段九十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B 法官 魏瑞紅~B 法官 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