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一二五號
- 原告
- 九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被告
- 張顏金釵即昱松商行 住新竹市○○路○段四五九巷二九弄二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初陸續向原告訂購酒類貨品,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一萬九千三百六十元,惟被告拒不付款,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貨單、帳單、簽收單、計算表等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林 南 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