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賴春成即慶霖工程行 被 告 同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以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光華分社為付 款人、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期、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票號Y C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不料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經原告向付款人為 付款之提示,竟遭拒付,追索無效,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壹拾萬元,及自提示 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經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之 情相符,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 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票款壹拾萬元及自付款提示 日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