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九號
- 原告
- 和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捌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二、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票號VCN00000000號,發票日為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面額新台幣(下同)六萬一千六百元,付款人為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香山分社之支票乙紙,詎屆期原告持該支票前往銀行提示兌付,竟遭退票,不獲付款,且已成為拒絕往來戶。嗣原告再向被告請求付款,亦再遭拒絕,迭經催討無效果,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宏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