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二○九號 原 告 和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捌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二、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票號VCN00000000號,發票日 為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面額新台幣(下同)六萬一千六百元,付款人為新竹 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香山分社之支票乙紙,詎屆期原告持該支票前往銀行提示 兌付,竟遭退票,不獲付款,且已成為拒絕往來戶。嗣原告再向被告請求付款 ,亦再遭拒絕,迭經催討無效果,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