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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度竹小字第五十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度竹小字第五十號

原告
九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因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積欠貨款共陸萬柒仟肆佰元,已清償壹萬元,餘款伍萬柒仟肆佰元迄未清償,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貨款,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送貨單三張為證,堪信為真,故原告依據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伍萬柒仟肆佰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為小額訴訟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蘇綉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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