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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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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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