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竹簡字第一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竹簡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呂理峰 被 告 昱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澤民 被 告 張文男即茉莉商行 住台南市○○里○○街二0七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住所地分別在台北 市○○○路○段一00號十樓、台南市○○里○○街二0七號一樓,票據付款地 則在彰化縣溪湖鎮○○路○段一五八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 二項、第十三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又原告雖引約定書一紙為附件,然查,該約定書係原告與被告昱源國際有限公 司間就借款、透支、墊款、保證等一切授信往來所定之一般性通用約款,尚難認 為渠等間就系爭票據之法律關係業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況且原告於起訴狀 已載明依據支票背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票款,是本件自應依前開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定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珮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