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七十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七十五號 原 告 竹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標 被 告 固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輝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有新台幣壹仟壹佰參拾柒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呂超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