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本院新竹簡 易庭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 審法院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四百四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收受第一審判決書後,即於八十九年七月 十四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業由第一審法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而該裁定亦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法條,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鳳儀 ~B法 官 王鳳儀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