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二九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將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八月二日本院竹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二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B 法官 魏瑞紅~B 法官 雷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