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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二九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將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八月二日本院竹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二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於上訴狀內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B 法官 魏瑞紅~B 法官 雷雅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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