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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九號

返還設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九號

原告
喬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琴
送達代收人
陳敏生
被告
簡麗霞即上九洗衣店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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