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九號
- 原告
- 喬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琴
- 送達代收人
- 陳敏生
- 被告
- 簡麗霞即上九洗衣店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