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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九號

原告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婷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六巷三九弄十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黃恭領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九樓
被告
光慶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五四七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桂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玖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國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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