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九號
- 原告
-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秀婷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六巷三九弄十號一樓
- 送達代收人
- 黃恭領 住台北市○○○路○段七十號九樓
- 被告
- 光慶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五四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桂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折合銀元玖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玖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