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四七號
- 上訴人
- 欣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鄭政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