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四九號
- 原告
- 利得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福干 住台北市○○○路○段五一之二號九樓
- 被告
- 上又弘製衣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路七0五之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展弘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設定營業處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惟本院依前開地址寄達相關訴訟文書均無法送達,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承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