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竹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兆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雷雅雯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B 法 官 鄭政宗 ~B 法 官 雷雅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 書 記 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