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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
喬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被告
國立清華大學 設新竹市○○路○段一0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詹惠芬律師

        魏順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佰伍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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