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
玉新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