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號
- 原告
- 鉅龍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春池即凱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魏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