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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格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己○○

        甲○○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格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邀同被告己○○、丙○○、甲○○、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為五年,本金分六十期攤還,利息安月繳付,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若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格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經原告履次催討均無結果,目前借款期限已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五十六萬五千三百二十八元,及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繳款明細各乙份及約定書各五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格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邀同被告己○○、丙○○、甲○○、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為五年,本金分六十期攤還,利息安月繳付,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若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格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而借款期限已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五十六萬五千三百二十八元,及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情;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繳款明細表各乙份及約定書五份為證,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己○○、甲○○、丙○○、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自應與借款人即被告格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暨違約金,自屬可採。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五十六萬五千三百二十八元,及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王鳳儀~B法官 王鳳儀~B法官 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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