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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壬○○
被告
皇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告
己○○
被告
丙○○原名李
被告
丁○○
被告
庚○○
被告
戊○○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年自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聲請,暨磁碟片到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許  翠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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