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九六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九六號
- 原告
- 巨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輝熊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以支付命令支聲請視為起訴。復查原告請求被告依組合式健康屋委建契約給付未付之工程尾款七十萬元,然依兩造間所訂立之組合式健康屋委建契約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兩造同意以臺灣高雄方法院為該契約有關事項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一件附於支付命令卷內可稽。是兩造就本件訴訟既已合意定管轄法院,自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