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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反訴原告
東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即秦永權之訴訟承受人)、丁○○(即秦永權之訴訟

承受人)、甲○○(即秦永權之訴訟承受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元,折合銀

元肆拾捌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捌拾肆銀元,折合新臺幣

壹萬肆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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