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反訴原 告 東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即秦永權之訴訟承受人)、丁○○(即秦永權之訴訟 承受人)、甲○○(即秦永權之訴訟承受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元,折合銀 元肆拾捌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捌拾肆銀元,折合新臺幣 壹萬肆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