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靖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