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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五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五八號

原告
領航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麗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頭份鎮○○里○○路三一巷四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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