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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8 日

  • 原告
    華豐紙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華豐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興工業區○○路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商瑪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新竹市○○路三四四巷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丁○○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裁定限期命 送達原告時五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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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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