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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五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一○五號

原告
竹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楊隆源律師
被告
竹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水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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