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六三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六三號
- 原告
- 誠紀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凱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辛○○
- 被告
- 壬○○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