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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九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九七號

原告
建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本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列之本票六紙,票面金額共計為新台(下同)六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元。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向被告催索皆不獲置理,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自本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六紙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六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六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元,及自本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南薰

~F0~T48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銀 行 │帳  號│本 票 號 碼 │到 期 日│票 面 金 額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4.12 │十萬七千五百│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 四十七元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6.12 │十萬元      │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6.12 │十五萬七千五│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百元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6.22 │十四萬八千六│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百零七元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6.22 │七千八百四十│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三元        │
├──────┼──────┼───┼──────┼────┼──────┤
│安全興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010018│NO.ML0000000│88.7.5  │十萬元      │
│有限公司    │東門分行    │      │            │        │            │
├──────┴──────┴───┴──────┴────┴──────┤
│合計:新台幣六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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