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十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十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炎興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乙○○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紙,均經被告乙○○持之向原告週轉調現,原告並於如附表所示各該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然皆遭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

二、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十紙,為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乙○○背書,原告並於如附表所示各該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然皆遭存款不足之理由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情形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紙為證,而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乙○○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及背書人均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或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分別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或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明。本件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為如附表所示十紙支票之發票人,被告乙○○則為背書人,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炎興電器有限公司、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 雷雅雯

~F0~T48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發票人│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  │背書人  │
│    │        │            │      │(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
├──┼────┼──────┼───┼─────┼─────┼────┤
│一  │新竹市第│八十九年十二│炎興電│十萬元    │八十九年十│乙○○  │
│    │十信用合│月三十日    │器有限│          │二月三十日│        │
│    │作社    │            │公司  │          │          │        │
├──┼────┼──────┼───┼─────┼─────┼────┤
│二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四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三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二十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四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五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十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六  │同右    │八十九年十二│同右 │三萬元    │八十九年十│同右    │
│    │        │月三十日    │      │          │二月三十日│        │
├──┼────┼──────┼───┼─────┼─────┼────┤
│七  │同右    │九十年一月十│同右 │五萬元    │九十年一月│同右    │
│    │        │六日        │      │          │十六日    │        │
├──┼────┼──────┼───┼─────┼─────┼────┤
│八  │同右    │九十年一月十│同右  │五萬元    │九十年一月│同右    │
│    │        │八日        │      │          │十八日    │        │
├──┼────┼──────┼───┼─────┼─────┼────┤
│九  │同右    │九十年一月十│同右 │五萬元    │九十年一月│同右    │
│    │        │八日        │      │          │十八日    │        │
├──┼────┼──────┼───┼─────┼─────┼────┤
│十  │同右    │九十年一月十│同右 │五萬元    │九十年一月│同右    │
│    │        │八日        │      │          │十八日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