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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
    乙○○○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翔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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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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