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
- 原告
- 傳家堡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湘
- 送達代收人
- 胡雅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貳萬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李承訓